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货运代理的赔偿责任

发布时间:2007-04-24 作者: 来源:

 
  货代协会一般条款队还规定的赔偿原则由两个方面:一是赔偿责任原则,二是赔偿责任限制。 

  一、赔偿责任原则 

  收货人在收到货物发现货物灭失或损害,并能证明该灭失或损害是由货运代理人过失造成,即向货代提出索赔,一般情况下,索赔通知的提出不超过货到后多少天,否则,就作为货代已完成交货义务。货代基本赔偿原则: 

  1、如果货物交接地点的市价或时价与发票金额由差别,但又无法确定其差额,则按发票金额赔偿。 

  2、对古玩、无实际价值货物其他特殊价值的,不予赔偿。(除非作特殊声明并支付了相应费用) 

  3、队也依法生活诬蔑式的货物运费、海关税收,以及其它费用负责赔偿。但不赔偿进一步的损失。 

  4、对货物的部分灭失或损害则按比例赔偿。 

  5、如货物在应交付日多少天内仍为交付,则构成延误交货,货代应赔偿因延误而可能引起的直接后果和合理费用。 

  二、赔偿责任限制 

  从现有的国际公约看,有的采用单一标准的赔偿方法,有的采用双重标准的赔偿方法,对国际货运代理人的赔偿方法也应同样如此,但实际做法不一,差异较大。 
 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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